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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职能
时间:2011-03-08 来源: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:1275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城市规划、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拟定本市地方性城市规划、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。
(二)组织编制市域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、分区规划、详细规划、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。负责需要国家、省、市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。
(三)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,核发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、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;进行规划建设项目的验收,发放验收合格证;负责全市城市雕塑设计管理工作。
(四)组织编制市域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(五)负责全市勘察测绘行业、规划设计行业与矿产资源行业的行政管理。
(六)统一管理全市土地资产。负责编制和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年度供应计划;统一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;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划拨、出让、转让和出租等土地资产处置,培育规范土地市场。负责统一管理城乡地籍,依法进行土地登记,核发土地证书;负责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。
(七)统一管理全市土地资源,负责编制、下达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、土地开发复垦计划和占用耕地控制指标,制止乱占滥用耕地。
(八)负责组织制定基准地价和全市的地价评估管理。
(九)统一管理全市矿产资源。负责矿产资源开发、审批管理及统计、评估、核算;负责采矿登记发证;负责编制地质环境保护、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。
(十)负责规划和国土资源的监察管理,查处全市违法用地及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行为。
(十一)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(十二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





